1)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2)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3)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固定牢靠,表面平整、不变形,调节灵活;排烟口距可燃物或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
5)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调试方法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行手动开启、复位试验,阀门动作应灵敏、可靠,远距离控制机构的脱扣钢丝连接不应松弛、脱落。
模拟火灾,相应区域火灾报警后,同一防火分区的常闭送风口和同一防烟分区内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联动开启。
阀门开启后的状态信号应能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阀门开启后应能联动相应的风机启动。
6)每个排烟阀的排烟量不应大于大允许排烟量。
7)当排烟阀设在吊顶内,并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封闭式吊顶的吊平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0m/s,且吊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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